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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公示
关于观凤亭街121号楼公有住房拟出售的公示
来源: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:2017/10/17 10:57:49 浏览人数: 人
2017
年8月福州市《红墙新村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》征收范围涉及到学院观凤亭街121号公有住房。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《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征收处置若干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(闽机管综[2015]148号)精神,经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观凤亭街121号403单元(面积63.79㎡)和403单元配套附属间(面积3.42㎡)按规定标准向王祖彰同志拟出售,产权补偿款收归学院。凡对该房屋界址以及产权转移等有异议者请于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2017年10月23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向资产管理处、监察审计处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,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房出售。
公示期5个工作日。
资产管理处 电话:0591-26298150
监察审计处 电话:0591-26296207
附:产权补偿款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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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
附: 产权补偿款计算
1
、收回住宅产权补偿款650367.67元
计算公式:(控制标准面积-当地已有私房面积)×(当地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楼面价×(1-10%)+被征收房屋重置价×成新率)+超出部分面积×(区位评估价+被征收房屋重置价×成新率),即(70-36.53)×(6675×(1-10%)+ 800×80%)+30.32×(13472 + 800×80%)=650367.67元
2
、收回附属间产权补偿款11093.63元
计算公式:面积×(当地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楼面价×(1-10%)+被征收房屋重置价×成新率)×50%,即:3.42×(6675×(1-10%)+ 600×80%)×50%=11093.63元。
3、
收回二次装修补偿款10822.00元
收回产权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72283.3元
上述计算公式依据《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征收处置若干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(闽机管综[2015]148号)第九条第二款、第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五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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